安徽齐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5-06-13 13:32 浏览:

和发改罚字2025〕第04

 

安徽齐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公司在“和县经开区怡通项目(浦和产业园东地块)土方回填工程”投标中存在“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情形。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1、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和县经开区怡通项目(浦和产业园东地块)土方回填工程项目异常情况报告的函》;2、安徽齐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牛立的调查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十四条以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之规定,决定公司处以罚款16740元(5580000.08*3‰)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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