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齐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发改罚字〔2025〕第04号
安徽齐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公司在“和县经开区怡通项目(浦和产业园东地块)土方回填工程”投标中存在“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情形。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1、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和县经开区怡通项目(浦和产业园东地块)土方回填工程项目异常情况报告的函》;2、安徽齐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牛立的调查笔录。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十四条以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6740元(5580000.08*3‰)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