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士玖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公管罚字﹝2025﹞第04-2号
庞士玖:
现查明,安徽扇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马鞍山市博望区花津河丹阳新河邹村桥以上段治理工程补充设计施工标(第二次)”投标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1、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实陈福工程师证书真实性的结果》;2、安徽扇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庞德磊、陈福的调查笔录。
你为该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处以罚款6956.48元(92753.06*7.5%)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缴纳罚没款前请先至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再携该缴款通知单缴款。
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