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泓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公管罚字﹝2025﹞第01-4号
马公管罚字﹝2025﹞第01-4号
安徽泓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参加“黑白塘路(燕山路-张庄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时,与安徽正能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一致,均委托方丽进行编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1、代理机构马鞍山市兴马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的书面报告;2、黑白塘路(燕山路-张庄路)道路建设工程开评标记录资料;3、安徽泓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孙云、方丽的调查笔录。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五项“从重情形(2)”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即6986168.18×9‰=62875.51元。并取消 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缴纳罚没款前请先至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再携该缴款通知单缴款。
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