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质疑)渠道
(1)异议信息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主体发现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上述不合理限制条件或隐形壁垒等问题,可以依法提出异议,维护合法权益。
一、异议受理答复主体
异议受理答复主体: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具体项目请查看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异议受理联系人。
二、异议方式
投标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任一方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线上提交,投标人可登陆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https://zbcg.mas.gov.cn/TPBidderNew/memberLogin)在线提交异议,招标人、代理机构在线上予以回复。
2.线下提交:投标人可向招标人递交书面异议函和证明材料。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4.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异议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异议事项不具体,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5.已经作出异议回复,并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6.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况。
五、异议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交易项目异议质疑https://zbcg.mas.gov.cn/masggzynew/fwzn/003001/003001001/003001001003/20231013/d19b3178-188d-483b-a89a-dd5b7ad6c85a.html
六、异议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
(2)质疑信息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发现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上述不合理限制条件或隐形壁垒等问题,可以依法提出质疑,维护合法权益。
一、质疑受理答复主体
质疑受理答复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具体项目请查看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均载明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二、质疑方式
供应商可通过线上或线下任一方式向采购人提出异议。
1.线上提交:供应商登陆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https://zbcg.mas.gov.cn/TPBidderNew/memberLogin),在线提交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线上予以回复。
2.线下提交:供应商可向采购人递交书面质疑函和证明材料。
三、质疑提起的条件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四、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形
质疑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2.质疑材料不完整,并拒绝补充完善质疑材料的;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起质疑,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五、质疑办事指南
详见办事指南 交易项目异议质疑https://zbcg.mas.gov.cn/masggzynew/fwzn/003001/003001001/003001001003/20231013/d19b3178-188d-483b-a89a-dd5b7ad6c85a.html
六、质疑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